法院回应非法捕野鸟赔偿600万事件

在禁猎区捕鸟2万余只

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被捕后却辩解是“代售”

面对600万的巨额赔偿

被告人无力赔偿

该如何解决?

洪泽湖湿地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极为丰富,其中鸟类有15目44科194种,占江苏省鸟类的47.5%,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鸟类4种,二级保护鸟类26种。近年来,在洪泽湖周边非法狩猎野生鸟类案件频繁发生。

两万只鸟的“收成”

“快过来,这边野鸟多!”在夜色掩护下,罗小年、罗成、汪晓双(均为化名)三人拿着捕捞网、扩音器等工具,鬼鬼祟祟地朝洪泽湖湿地的河边跑去。

到达地点后,罗小年等人在河边支好抓捕网,架起扩音器。不一会儿,河边的草丛中便传来了清脆的鸟鸣声。当然,这不是真正鸟儿发出的声音,而是鸟叫音乐罪恶的诱惑,一只又一只野鸟钻入布好的网中,再也无法脱身。

法院回应非法捕野鸟赔偿600万事件

查获的野生鸟类

“今天收成不错,有几十只黑水鸡和灰头鹀,还有两只一斤多重的灰鹭!赶紧打包带走,不能被人看到。”天刚蒙蒙亮,三人快速回到作案现场,把捉到的野鸟装入袋子中带走。

2019年11月,贵州人陆立(另案处理,化名)因在安徽境内与本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罗小年从事野生动植物交易被安徽省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抓获。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蚌埠五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五河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

2020年3月,罗小年、罗成、汪晓双三人得知陆立被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后,主动向泗洪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这起跨省非法买卖野生鸟类案件中,罗小年等人陆续将在洪泽湖湿地狩猎的2万多只野生鸟类卖给陆立。

跨省协作协助调查取证

2020年11月,五河县检察院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至泗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经审查查明,罗小年等三人非法狩猎的鸟类为夜鹭、黑水鸡、灰头鹀,均为国家“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这三种鸟类,每年春季从南方迁徙至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水域繁衍,秋季返回南方。三人利用抓捕网、喇叭、扩音器等工具,在泗洪县双沟镇的田埂、河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

然而,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只有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缺乏被捕鸟类实物及作案工具等客观证据,且主观证据间存在矛盾点。罗小年辩解2万只野生鸟类中有一部分是代售,以非法狩猎2万只野生鸟类定罪量刑显然证据不足,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是否可以依据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通过五河县检察院从下游犯罪中固定证据?”检察官助理小张的一句话提醒了大家。

承办检察官立即拨通了五河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的电话,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传输给五河县检察院,进一步核实该案下游犯罪中非法收购野生鸟类犯罪事实及证据。

2021年1月,五河县检察院对陆立远程谈话并取得其记账本等证据材料,泗洪县检察院最终完善证据链条,证实了2万余只鸟均为罗小年等人狩猎所得,不存在其中一部分鸟为代售的情况。

同年3月,泗洪县检察院刑检部门受理了泗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罗小年等人非法狩猎案。

管护公益林

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

2022年2月7日,泗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收到一纸判决书,罗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没收其违法所得,同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00余万元。

60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对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对于罗某来说就是天文数字,根本无力赔偿!

对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检察院、生态环境局开展研究,拟定赔偿方案,与罗某等人磋商,并委托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出具替代修复评估报告。最终,罗某等人愿意以“补植复绿”的方式,在洪泽湖湿地周边种植200亩公益林并长期管护,以林木生态价值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

法院回应非法捕野鸟赔偿600万事件

生态公益林交接仪式

此外,为了更好地修复鸟类栖息地环境,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泗洪县检察院在洪泽湖湿地鹭鸟保护区建立了全省首个野生鸟类生态修复基地。至此,这起跨越苏皖两省非法狩猎的生态环境资源破坏赔偿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综合:宿迁市检察院、泗洪县检察院

文字:陈颖 孙永上

来源: 江苏检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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