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9〕468号)《东莞市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划定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虎门镇决定在本辖区内划定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路段划定
(一)禁设区域路段:省道S122、省道S256、县道X241(厚虎路段)、县道X241(怀雅路段)、虎门大道、连升路、滨海湾大道、环莞快速、金宁路;
(二)重点区域路段:广场路、港口四横路、永安路、运河南路、永安路三巷周边;
(三)非重点区域路段:太沙路、银龙南路、长德路、运河北路、人民南路、永康街、太宝路、涌头朗河边路、长堤路、北坊河堤路、新涌北路、王屋西涌边路。
二、有关要求
禁设区域路段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
重点区域路段和非重点区域路段的机动车停放行为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四)不得骑压停车方格线停放车辆;
(五)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政策解读
虎门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22日印发了《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01 《通告》的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提高,停车资源的供需矛盾愈发突出,时常出现“一位难求”的现象。但目前我镇尚未明确道路停车泊位禁设路段、重点区域路段和非重点区域路段,无法充分利用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政策,不利于通过价格杠杆引导市民群众合理使用和停放机动车,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高效率。
02 《通告》的形成过程
为加强我镇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完善机动停放服务收费差别化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使用及停放,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利用效率,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省城市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19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9〕46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划定工作指引〉的通知》(东交〔2022〕147号)的工作要求和有关精神,虎门镇品质交通千日攻坚行动分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品质交通办公室”)于2022年9月开始组织人员起草《虎门镇关于划定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的通告》。
2022年9月8日至10日,镇品质交通办公室组织公安交警、市静态交通公司研究讨论拟划定重点区域路段,并到相关路段进行现场勘察。2022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在“虎门太平”政府微信公众号对《虎门镇关于划定道路停车重点区域路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收到2条公众反馈意见。2022年10月15日至19日期间征求我镇公安交警、城管、经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大队等5个部门意见,均回复无意见。镇司法分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镇政府审定,经2023年2月6日召开的镇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2023年2月22日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正式印发。
03 《通告》的框架
04 《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3条条项,对区域路段划定、有关要求、施行日期、有效期等作了具体说明。
(一)区域路段划定:(1)禁设区域路段是指我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的主辅路和国道、省道、县道等,包括省道S122、省道S256、县道X241(厚虎路段)、县道X241(怀雅路段)、虎门大道、连升路、滨海湾大道、环莞快速、金宁路;(2)重点区域路段是指镇中心区内医院、政务(办证)中心、资源交易中心、大型商场、批发市场以及重点经济商圈等车辆临时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周转快的场所周边的道路,包括广场路、港口四横路、永安路、运河南路、永安路三巷周边;(3)非重点区域路段是指禁设区域路段和重点区域路段以外的其他道路路段,包括太沙路、银龙南路、长德路、运河北路、人民南路、永康街、太宝路、涌头朗河边路、长堤路、北坊河堤路、新涌北路、王屋西涌边路。
(二)有关要求:禁设区域路段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禁止机动车违法停放。重点区域路段和非重点区域路段的机动车停放行为须遵守相关停放规定。
(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咨询电话:82890460)
来源 | 虎门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