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莞市应急管理系统曝光了一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多家企业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数千至数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相关:存隐患需整改名单
东莞市凯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所属镇街:石排
隐患情况:3名特种作业(电焊)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责令现场3名电焊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石排湘良五金厂
所属镇街:石排
隐患情况:生产车间3名特种作业(电焊)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责令现场3名电焊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建鸿装修装饰有限公司
所属镇街:石排
隐患情况:2名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中1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另一名证件过期。
处理情况:责令现场2名热切割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人民币2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石排经伟五金厂
所属镇街:石排
隐患情况:2名特种作业(电焊)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责令现场2名电焊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永竣鞋材有限公司
所属镇街:石排
隐患情况:1名特种作业(电焊)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情况:责令现场1名电焊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链接: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南方+记者 何建文
【作者】 何建文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