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2023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3月27日

东莞市教育局发布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方案(征求意见稿)》

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哪些非户籍儿童少年有机会在东莞上学?

积分入学条件有哪些?

快看看文件相关要点

提出你的意见建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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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要点节录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随父或母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统称“随迁子女”)。

入学条件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其中:

(一)父或母是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直接为其随迁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父母双方都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父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父母是港澳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父母是台湾户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父母是外国国籍的,父母至少一方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随迁子女,仅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具体入学条件和办理办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规定。

公办学校入读办法

(一)积分入学。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镇街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以下统称“属地购买服务”)。具体积分办法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方案〉的通知》(待出台)执行。

(二)优待政策入学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参照本市户籍生入学条件报名,按相应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1.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2.父或母一方持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住宅);

3.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住宅);

4.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5.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的台湾学生和华侨华人子女;

6.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民警的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子女等;

7.符合规定的抗疫医务人员的子女;

8.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

民办学校入读办法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随迁子女,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入学后,符合资格的随迁子女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民办学位补贴办法按《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补贴实施办法》(待出台)执行。

收费标准

(一)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被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的随迁子女,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属地购买服务的随迁子女,具体的购买服务安排、购买标准等由属地教育部门确定。

(二)民办学校。

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按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开学后,符合资格的随迁子女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以及申领办法按照《东莞市教育局 东莞市财政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补贴实施办法》(待出台)执行。

02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要点节录

申请条件

符合《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及以下条件的随迁子女(即“申请人”),可选择父或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积分方”,通过积分入学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具体条件为:

(一)年龄条件:

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入学当年的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积分方条件:

1. 积分方是东莞市户籍的,可直接按本方案为申请人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2.积分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积分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2)积分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积分方是台湾户籍,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积分方是外国国籍的,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符合优待政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入学政策执行。

申请地

符合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申请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作为“申请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

(一)积分方现缴纳社保或缴纳税款所在的园区、镇街;

(二)积分方、或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本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所在的园区、镇街;

(三)非东莞市户籍积分方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所在的园区、镇街;

(四)东莞市户籍的家长方现户籍所在的园区、镇街。

积分项目

(一)工作原则

1. 积分入学工作由市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园区、镇街具体组织开展。

2. 积分项目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以及解释。

(二)积分依据

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积分方”后,按此积分方“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四个项目的情况计算积分。除“在本市居所情况”可选用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居所情况外,其他积分项目父母双方不交叉或累计积分。

(三)积分项目和分值

1. 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1)积分方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按其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累计年限计算(境外人员可合计在东莞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年限),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本项积分从其持本市《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首次签发日期开始计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按首次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2)积分方一直是东莞户籍:以积分方的户籍为依据,按其入户东莞的年限从2010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3)户籍有调整的积分方(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现为东莞户籍”,或“原是东莞市户籍,现为非东莞市户籍”):本项目合计积分方在本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累计年限以及在东莞按不早于2010年1月1日的累计入户时间计算积分,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每累计满1个月积1.5分(以30日为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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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

积分方在东莞市逐月缴纳的累计社会保险费年限(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包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每个险种缴纳1个月积0.3分。计算积分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入学当年的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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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本市纳税情况

以积分方近3个纳税年度在东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税款入(退)库日期统计,以实缴(退)金额计算。近3个纳税年度是指当年申请积分入学的前3个完整年度,如:2023年申请积分入学,以税款入(退)库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积分,以此类推。本项目总分值上限不超过100分。

(1)综合所得:积分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2)经营所得:积分方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经营所得含“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投资在莞企业的积分方缴纳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东莞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而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

(4)其他类型个人所得税缴纳:积分方缴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5分,缴纳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1元积0.001分,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不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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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本市居所情况

积分方、或积分方配偶、或申请人在本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即已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备案的住宅)。多套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参与积分,不叠加计算。

(1)自有居所与申请地在同一园区、镇街道,20分;

(2)自有居所与申请地不在同一园区、镇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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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材料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各积分项目需提供材料和具体操作见附件《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积分入学积分材料一览表》。

申办程序

(一)公布学位。

各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学位容量进行统计,核定当年可提供积分入学的年级和学位供给数,由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向社会公布。

(二)网上报名。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以下统称“招生平台”),填写积分入学相关信息及上传佐证材料。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报名时间结束后,招生平台自动关闭信息填写和报名功能。

(三)资料初审。

报名工作结束后,招生平台将申请人家长填报的积分入学信息推送相应职能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评分标准,在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评分工作。具体日程安排以当年公布为准。

(四)网上确认

1.初审结果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对初审结果无异议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初审结果进行“网上确认”。初审结果“网上确认”后,申请人家长不能再对积分入学有关报名信息和初审结果进行修改或复核。

2.初审不通过或对积分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复核指引提出复核,复核无误后再进行“网上确认”。申请人家长不按时进行复核和网上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申请。复核过程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

(五)志愿填报。

“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家长根据申请镇街提供的学位情况、志愿填报规则、录取规则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志愿填报。

(六)积分公示。

“网上确认”工作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最终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

公示期内如接到反映和举报,经查核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

(七)学位安排。

积分排名公布后,申请人家长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志愿。积分公示期结束后,各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和排名、申请人最终填报的志愿及学位供给情况,按公布的规则进行录取。

(上下滑动了解详情)

因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学位供给计划数的,依次按申请人在“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在本市纳税情况”“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的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如4个项目依次排序后仍然出现申请人积分相同而超出积分学位供给计划数的情况,由申请地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电脑派位或其他形式进行录取。

转学与升学

(一)申请人因其父母服务地、自有居所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转学到其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或申请积分入学未被录取需要再次申请的,须在新一年度的积分入学申请期间重新提出积分入学申请,各审核部门根据积分标准,重新评定申请人积分,并按照当年提供的学位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二)已在东莞市公办小学就读(含属地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公办初中(含属地购买服务)的,须重新申请积分入学并按积分排名录取。

上述文件

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3年4月5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

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jyjjxk02@dg.gov.cn;

2.通过信函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邮编52312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注明“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

积分入学具体操作及其他申请注意事项

可在本公众号后台回复“入学”

了解文件详情

事关2023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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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发布,综合东莞市教育局

编辑:钟欣玲

校对:李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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