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顺走柯尔鸭吃掉赔付8000元

上海嘉定,一男子下班时,看到路边有一只鸭子,于是男子将其捡了回去,回家后,男子心想晚饭有找落了,于是做了一顿煲鸭汤,男子美美的吃上了一顿,万万没想到就在第二天,男子就因为这只鸭子赔偿了8000元。

男子顺走柯尔鸭吃掉赔付8000元

鲁先生晚上下班,路过一处路口时,看到路边有一只鸭子,见四周无人,鲁先生便认为这只鸭子没有主人,于是停下车来,将鸭子捡上车带走了。

随后,鲁先生在家美美的做了一顿鸭肉大餐后,倒头就睡了。

然而,让鲁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只鸭子是旁边一家店铺主人费先生的,费先生专门把鸭子放在门口用于招揽生意,而这只鸭子也不是普通鸭,而是一种柯尔鸭,价值不菲。

在发现鸭子丢失后,费先生就立即报了警,很快民警通过监控就找到了捡走鸭子的鲁先生。

让众人意外的是,当联系上鲁先生后,得知鸭子只剩下了鸭骨头了,气的费先生浑身颤抖,自己辛辛苦苦养的宠物鸭,竟然成为了别人的口中餐。

当得知自己捡来的鸭子不是普通鸭子,而是价值不菲的柯尔鸭时,鲁先生肠子都悔青了,早知道这么贵,说啥也不会捡来炖汤。

于是,费先生要求严惩鲁先生,吓得鲁先生也是赶紧道歉,好在经过调解,鲁先生当场赔付了8000元,取得了费先生的谅解,双方才握手言和。

一顿煲鸭汤花掉了8000元,想想就心疼,鲁先生这一次一定会收获教训,下一次怎么也不会在路边随随便便捡东西了。

鲁先生偷了这么贵的柯尔鸭拿回去炖汤了,难道就不应按照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吗?

实际上,刑法中的罪名,要求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盗窃罪也不例外。按照《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必须是这种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鲁先生见这只鸭子在路边,误以为是走丢的或者无主人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主观上并非盗窃,除非这只鸭子是从别人的店铺或者是别人家中带走,那么显而易见就是盗窃行为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的。

退一步讲,费先生的这只鸭子算是遗失物吗?

实际上,费先生将柯尔鸭放在门口,显然宠物并不是一直会待在原地,而有可能会四周走走,甚至会走远,那么,一旦离开了费先生的视线,无形中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掌控,此时,鸭子处于遗忘或遗失的状态,他人看到后捡走,实际是一种捡拾行为。

而对于捡到他人财物的,实际上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鲁先生并未尽到合理妥善的保管义务,反而将鸭子炖了汤,因此属于故意灭失他人财产的行为,对此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鲁先生赔偿的不仅仅是这只柯尔鸭的直接损失,其中还有费先生的精神损失费,毕竟自己辛苦饲养的宠物,成了别人的盘中餐,心理上确实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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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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