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次摸邻座女子被老婆狂扇耳光

“令人发指!”江苏南京,一男子领着妻儿外出旅游。不曾想,男子在火车上对邻座女子产生不轨之心,先后3次对女子进行猥亵,妻子得知后怒扇丈夫耳光。目前,该男子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男子3次摸邻座女子被老婆狂扇耳光

(案例来源:江苏新闻)

杨林和妻子张倩结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开学没多久就吵闹着要去旅游,杨林和张倩平日里还是比较宠爱儿子的,便买好火车票准备去旅游。

三人乘坐的是K784次列车,上车后儿子觉着特别新鲜,看看这摸摸那。不过小孩子的新鲜感来得快去得也快,玩一会后便趴在张倩肩膀上睡着了。

张倩靠在座位上看着路边的风景,不一会也睡觉了。杨林看着妻儿都睡着了,自己坐着百无聊赖,他先是拿着手机看小说,觉着没意思又开始玩斗地主。

不经意间杨林抬起头,发现邻座的一位女子同样在睡觉。他看着妻儿正处于熟睡状态,心中便对邻座女子起了不轨之心,将自己的咸猪手伸向女子。

邻座女子名叫李娜,她在火车上睡的并不是特别熟,所以没一会就感觉到有东西在自己身上摸来摸去。她睁开眼发现是杨林的手在自己身上乱摸,李娜警告杨林,让他注意行为举止,这是在公共场合。

看到李娜醒来,杨林不仅没有丝毫的羞愧感,反而觉着更刺激了。他不顾李娜警告,仍旧任由右手在李娜身上游走,甚至还强行摸李娜的右胸,杨林在该期间内连续侵犯李娜3次。

李娜还是未出嫁的姑娘,在大庭广众之下被杨林这样侮辱,她羞愧难当。随后她当着杨林的面拨打了报警电话,以此来寻求帮助。

杨林看到李娜报警了,他又转头看着熟睡的妻儿,不知是有了廉耻心还是怕妻儿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慌慌张张的离开座位。他躲进火车厕所里,准备避避风头,甚至杨林天真的以为,只要他不出去,警察找不到他就算完事了。

警察接到报警后连忙赶来,看到杨林没在座位上,便开始在火车里寻找。杨林怕事情败露,准备在厕所换装后再出去,不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没等杨林从厕所出来,就被警察抓住了。

民警直接把杨林从厕所里拽了出来。当问到杨林为什么要性骚扰李娜时,他只回答这样的一句话:看她太漂亮了,我没忍住。

面对这种解释,民警也是愣了一下,随后准备将杨林带回派出所询问。就在这时,张倩带着儿子跑过来了,她不理解为什么自己丈夫要被警察带走,大喊着冤枉。

后来张倩才知道,自己和儿子睡觉时,杨林竟然3次猥亵邻座女子,而理由只是女子漂亮。此时的张倩像发疯了似的,怒扇杨林耳光。目前,杨林已经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杨林的行为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制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

杨林在李娜睡着的实施性侵犯,李娜并不知情且没有进行反抗。而当李娜清醒后,杨林并没有停止侵犯,仍旧对李娜上下其手,其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他人。此外列车上属于公共场合,杨林还有恶劣情节,所以他或将被处于5年以上有期徒刑。

2、杨林的行为侵犯李娜身体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杨林违背李娜真实意愿,3次将手放在李娜身上,并强行抚摸李娜右胸,属于以肢体行为对李娜实施性骚扰。杨林的行为侵犯李娜身体权,李娜有权依法请求杨林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果杨林的行为导致后期李娜心理健康受到影响,或者长期承受巨大压力,杨林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医疗费等。

3、列车方未尽到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这件事的主要责任在杨林身上,但是列车作为公共场所,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李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坏,列车方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相关管理人需要加强列车上面的监管和管理,增加安全措施,以便能够及时发现乘客的不法行为。(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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