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日头条 @头条帮忙 接用户李先生反馈,他是河南漯河一名装修工,10个多月前,他经历了一场车祸,4车碰撞一人身亡,被认定全责的李先生质疑行车记录仪坏掉了,并称他剐蹭到的三轮摩托尾部车门(车厢下合页挡板)也不见了。
日前,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现在已经判我全责(事故认定),今年8月已经开过庭,还没有判决。”
>>>4车相撞交通事故
无牌三轮摩托车主被丰田车撞飞七八米身亡
“我是漯河本地批墙刮大白干装修的,今年40岁。”李先生向记者回忆近一年前发生的一场车祸。
“2022年11月12日傍晚18:05,我下班开车回家,行驶到漯河市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走,事发路口是斜岔,有双黄线,周某开一辆三轮摩托车从道边过来。”
李先生驾驶的面包车和周某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剐蹭。“他走斜岔过去,走到跟前时,他的三轮摩托车已经越过双黄线,就剩下车尾部没过去,我的车就蹭了一下,三轮摩托车尾,把车门子(车厢下合页挡板)撞掉了,三轮车就往对向车道过去了,对面由北向南开过来一辆丰田轿车,结果连车带人一下子把三轮摩托车撞到南边七八米开外,三轮车主当场死亡。”
“那个地方中间是四车道,两边都有道边路段,目击者都看到三轮摩托车没出车祸之前是在道边路段行驶。”
李先生表示,因为事发突然,“我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结果车辆失控,我的车又撞了一辆面包车。”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车祸现场照片显示,事发路段是沥青路面,当天下了雨,夜间路灯照明,疑似有一块三轮摩托车尾下合页挡板散落在路面。
2022年12月23日,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车祸发生当日,李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发路段时,与前方周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又与由北向南姜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李先生的车又与由北向南南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4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周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李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周某、姜某、南某不承担责任。
>>>行车记录仪咋坏了
“我拿到行车记录仪的时候,内存卡都是断的”
李先生不认可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事故的责任划分,“他们认定我是全责,事发当晚,他们事故科把车拖走后,把我的行车记录仪没给我公开。”
李先生表示,行车记录仪是确定责任的关键证据,但事后他发现,他的行车记录仪是损坏的。
“交警大队长当时说会把我的行车记录仪数据公布,但我拿到行车记录仪的时候,内存卡都是断的。”
李先生回忆:“事故发生十来天,交警把它给我后,我和我兄弟拿回家插到手机上半天打不开,我把卡拿出来用手电筒照,发现卡中间有裂缝,已经断了。”
李先生称他曾给这位交警打电话,“他当时说行车记录仪模糊不清。我说看不清,只要能打开就行,他又说打不开,前后我有录音为证。”
李先生说,事故发生当晚,他的一位朋友曾在交管巡防大队找办案交警,“他说当晚他去交警大队,出警人员让他在交警部门电脑上看过我的行车记录仪。当晚,周警官也说过给我的行车记录仪拷贝出来了,周警官拿出一个优盘,说我的行车记录仪视频都在里面。”
李先生提供的一份录音显示,他询问这位朋友是否当晚去交警队找周警官看过行车记录仪,这位朋友称:“看了,是的。”
>>>不服撞击痕迹鉴定
“丰田撞击右侧算到我身上了,给我划了全责”
“我第一撞击点是在三轮摩托车尾车门上,我朋友在车祸现场拍的有图片,但现在交警部门给我说找不到这个车尾门了。当时发生事故后交警把受损车辆拖到指定的停车场,我去问过交警,他们光说是有,就是找不到这个车门。”
李先生表示,今年6月,他申请对碰撞形态重新做检验鉴定,但未获准。
李先生表示存疑:“我第一次剐蹭部位是三轮摩托后尾车门左侧,因为车厢后尾车门左侧痕迹部位有合页。他们做痕迹鉴定,认定我撞击的是右后尾,其实右侧是丰田车撞的,因为三轮摩托当时在横穿马路,交警把丰田车撞击的右侧算到我身上了,给我划了全责。”
李先生有一连串的疑问:“没有三轮摩托这个后尾车门会不会导致无法查清事实?一个无牌无证组装的三轮摩托是不允许上路的,这有没有责任?”
>>>家属查看视频被拒
死者父母起诉索赔112万元,质疑未认定丰田超速责任
据李先生介绍,“三轮车主周某有40来岁,是收废品的。”
记者获得的一份民事起诉状显示,死者周某的父母将姜某和李先生、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共同赔偿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周某父母认为,从现场照片及其他证据来看,儿子在被李先生撞伤后,又被姜某超速行驶的丰田车撞击后死亡,但事故认定中对姜某的超速行驶的行为只字未提。姜某将其行车记录仪交给交警部门,周某的父母曾看过该记录仪中的视频,姜某驾车高速行驶,直接撞击周某致其当场死亡,后周某父母再次要求查看相关视频,却屡屡遭拒。
周某父母恳请法院依法调取行车记录仪和相关笔录,查明案件事实。周某父母认为,姜某应当对其超速行驶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表示:“我对全责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支队维持。检察院公诉后,8月17日在郾城区法院开过一次庭,还没判决。”
李先生始终不认同对向驶来的那辆丰田车无责。“我是正常行驶,没有饮酒。他(姜某)从对面开过来,一点不担责任,交警鉴定也没有说清他的车到底撞击到三轮摩托什么部位,但是他的车直接造成三轮车主身亡。”
李先生直言:“我认为关键的行车记录仪是人为损坏的。3辆车都有行车记录仪,交警就公开我最后撞的那辆车的行车记录仪,还是模糊不清的视频。事故路段附近的监控都有,但交警说探头拍不到事发处。”
>>>是集体研究定的案
办案交警:行车记录仪本身是坏的,三轮车门在呢
9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漯河市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办案交警周警官,询问李先生的行车记录仪一事,周警官答复称:“它本身就坏掉了。”
周警官说,“他这个案子是集体研究的,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这都有会议记录。”
记者联系另一位办案交警任警官,希望能说明李先生对周某三轮摩托车尾车门的质疑,任警官否认其找不见了:“那是车尾车厢,这个车门在啊。我们这有鉴定的东西。”
记者询问对面驶来的丰田车有无超速,任警官并未回答。
对此,李先生并不认可,“任警官说有,但是他们为什么两次痕迹鉴定,不鉴定那个后尾车门?为什么不鉴定这个第一撞击点?”
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河北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左侧前部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右侧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三轮摩托车右侧与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
此外,河南一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了被鉴定人周某符合头部、胸腹部及四肢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成伤特征。
>>>律师以案说法
如丰田车超速三轮摩托无牌照存在过错
会判定相应减轻面包车司机的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受访指出,本案中,如能够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得出这样的结论:先是李先生驾驶的面包车违章撞击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后导致姜某驾驶的丰田车瞬间撞击周某的三轮摩托,则可断定引起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先生违章驾驶。
因此,虽然行车记录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但是在本案中行车记录仪便不是那么重要,基于当事人的陈述依然可以认定本案基本事实。
赵良善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顾名思义,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份证据,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复核决定书有异议,完全可以用其他证据推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复核决定书。所以,结合本案事实,法院也未必采纳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复核决定书。”
赵良善认为,倘若姜某驾驶的丰田车超速,那么姜某亦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周某驾驶的三轮摩托无证无牌照,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时,会判定相应减轻面包车司机李先生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因该案处于法院审理阶段,针对姜某驾驶的丰田车是否超速,李先生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以鉴定结果作为认定姜某的责任依据,从而达到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王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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