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印发出台《东莞市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示范应用资助、公共服务平台资助等五大方面,其中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新型储能领域重点实验室,东莞将给予其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支持范围和条件、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附则等六部分,并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在东莞市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门从事新型储能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重点资助的五大方面资助方式与标准各有不同。根据《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增资扩产项目,在政策有效期内取得市商业银行机构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的,申报单位(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在新型储能创新载体方面,除了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可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也可享受一次性300万元或40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将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于应用于新型储能,且获得海运运输证书,成功通过海外市场电池产品认证并实现销售的电池新产品,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资助;对于纳入示范项目库的储能示范应用项目,东莞将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的事后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补贴不超过 300 万元;获得认定的新型储能公共服务平台完成验收后,东莞也将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据了解,资金申报工作将于明年5—6月正式开展。届时,市发展改革局将在官方网站(https://dgdp.dg.gov.cn/)发布认定或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登陆“莞财扶助”(
http://zwfw.dg.gov.cn/gcfz/#/home),找到对应栏目进行线上申报。
今年10月中下旬,东莞也将开展新型储能示范应用和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认定工作。增资扩产贷款贴息资助、创新载体建设奖励、产品出口认证资助等3项资金申报无需认定环节。《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据了解,这是继出台《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后,东莞在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又一举措。结合6月5日广东省发改委、广东省能源局印发的《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即用户侧储能电价标准由1.7:1:0.38调整至1.65:1:0.25,峰谷价差比值由4.47倍扩大到6.6倍,政策双重利好将鼓励东莞市用户侧更多应用推广,进一步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培育和应用推广,带动本土上下游产业链增长。
【撰文】龚菊 郭文君
【作者】 龚菊;郭文君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