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世后村委会有权回收房屋吗

山东烟台,一五保户老人去世后,村委的人聚在一起商量,要将老人的房子收回。谁曾想到,竟发现老人去世之前,把房子卖给了同村一村民。村委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法院确定该房屋属于村委所有,并要购房的村民腾空房屋,返还给村委,并支付50000元的房屋占用费。

五保户去世后村委会有权回收房屋吗

(来源:烟台中级人民法院)

老人张某住在一个在远离城市喧嚣的村庄里,其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也早于他去世,同时无其他兄弟姊妹。

据了解,张某的物质条件不好,除了一座农村的老房子,没有任何值钱的物品,然而,这种简单而平凡,却充满了丰富和满足。

张某喜欢在村子周边的田野上散步,呼吸着新鲜的空气,感受大自然的宏大与宁静。回到家中,张某也会做一些家务活,种菜等等。

但这些工作,无法给张某带来太多的收入,只能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张某也曾想过,像村里的其他年轻人一样,外出打工。

可他这个年龄的人,谁还要他呢?张某望着绿油油的田野,他觉得这个村庄就是他的归属,张某想了很久,他认为他的根就在这里。

村委称,2005年12月1日,村委见张某生活困难,年龄也越来越大,对张某进行了帮扶,并和张某签订协议书一份。

这协议的意思是,村委为张某申请了五保户待遇,解决他基本生活问题,而且以后由村里负责养老送终,但张某得答应百年之后,所有财产归村里所有。

张某考虑了一下,觉得这样也不错,自己没有儿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百年之后房子也是村里的,于是和村委签订了《五保供养协议》。

成为五保户之后,张某的生活和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改观,村委给他送米、送油,每到逢年过节,还会派人上门慰问,不用自己讨生活了。

之后,村委又把张某安排到养老院,让养老院照顾张某,直到2012年底,张某离开了人世,村里为张某置办了丧事。

丧事结束后,是不是就该履行《五保供养协议》,将张某的房子收归村委了呢?

不知道什么原因,村委一直没有收回张某的房子,时间来到了2018年,新的村主任王某上任,准备履行协议。

法庭上,村委提交了支付修理张某羊圈、土地补偿款及送敬老院车费单据,证明张某在政府财政供养之前,是由村委供养,村委履行了供养协议,张某的房子应该属于村委。

金某是一个养殖户,为了搞养殖,他攒钱买了张某的房屋,并陆续投入十几万元,修建房屋、打地面等等,倾尽其所有积蓄。

金某认为,村委应支持鼓励帮助村民发展养殖业,而不应为一己私利抢他的房子,并提出村委系虚假诉讼,村委伪造2005年12月1日《协议书》,理由如下:

1、该协议书未加盖村委公章,无村委法定代表人签字,且村委不能证实协议书上张某签名的真实性。

村委提供的证据中,张某某签名有三个以上不同字体,肉眼可辨,村委不能证实其真伪。

2、村委财务章不具有公章效力,不能代替公章使用,《协议书》非财务事宜,必须加盖公章。

3、《协议书》约定“张某自2005年12月1日始,享受国家规定的由民政部门给予的一切福利及应享有的福利”。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022〕第1号)打印件,该告知书中答复:经查询,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张某是莱州市五保供养对象。

金某表示,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即国家尚未公布五保待遇,村委就在《协议书》中约定相关待遇,明显系伪造的假协议。

金某提出,张某系卖了涉案房屋后自己去敬老院生活,并非五保户。

不然他为什么要卖房子呢?他在养老院生活又不用花钱,和村委签了协议,又为什么要反悔?这一切都解释不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主张,张某在政府财政供养之前,是由村委供养,但所提交的村委支付修理羊圈、土地补偿款及送敬老院车费单据均不能证实其主张!

其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而村委提交的证据1《协议书》约定张某享受民政部门供养待遇的时间,明显早于该条例的实施时间,且村委提交的该两份协议中的供养时间也不一致!

法院认定,张某为五保供养对象时间系:2010年6月至2012年10月,并不是村委说的,2005年开始,就由村委供养。

至于张某把房子卖给金某一事。

《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第16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拥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简单地说,如果村委出钱、出力供养了张某,那么张某的房子属于供养对象,村委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系其供养对象,故按上述供养规定,张某系由财政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其房屋等财产及土地收益仍属张某所有。

最终,法院以村委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二审,村委均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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