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1元拍到奔驰车却遭提车难

“玩不起?”湖北武汉,男子花1.08元意外拍到一款价值12万多元的二手原装进口奔驰车,高兴地跳了起来,谁料,过了半个小时,拍卖公司单方面撤销合同,表示只能退给他0.05元,小伙随后与拍卖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认为拍卖公司玩不起,将此事曝光到网上。(来源:帮女郎一帮到底)

男子用1元拍到奔驰车却遭提车难

据悉,男子张某平时特别喜欢逛淘宝,经常去看淘宝上的拍卖,之前就注意到一辆价值12多万元二手原装进口奔驰车,恰逢昨天开拍,起拍价也只有1块钱,于是就交钱试了一试。

可令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因为无人竞价,他居然只花了1.08元就拿到了这辆车。

高兴得他手舞足蹈,迅速将这一好消息分享给自己的家人,谁料,大概半个小时后,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联系他,表示拍卖出错了,要撤销拍卖。

张某自然不愿意,表示不给车也行,但是得赔偿其损失。拍卖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赔偿,按照拍卖价的5%给。

张某一想,一块钱不就是赔5分钱么,接受不了,后与拍卖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未果,向媒体求助。

媒体接到张某的投诉,向张某了解情况后,让张某致电拍卖公司再次沟通。

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表示,是委托方不能接受拍卖价格要毁拍。平台作为担保方,将扣除其前期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赔偿给张某。

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按照平台的规定,违约赔偿为成交价的5%,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赔偿。

张某表示不能接受,质问对方,“你是有起拍价的,起拍价就是1块钱!”

拍卖公司的工作人员回应,其拍卖规则是无底价无上限起拍,但是拍中后,买家和卖家都要进行确认,拍中的是资格,而不是已经买下,如果确认前一方违约,订单就作废了。违约方赔偿另一方违约金,再重新拍卖。

[安律说法]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说,1块钱想想也不可能拍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车。也有人说,商家这是玩不起,没有契约精神!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首先,拍卖成功后,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拍卖法》第52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具体到本案,确实如拍卖公司所言,张某拍卖成功后,确实需要其与卖家共同确认后才能与卖家形成正式的买卖合同关系。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49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卖家没有确认,但是已经与张某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卖家在张某拍卖成功与确认合同期间,无正当理由,单方毁约,仍构成违约,需要向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又根据《担保法》第40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张某除了可以依法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拍卖公司承担。

2、其次,本案的争议关键是违约金该如何计算的问题。

一方面来说,拍卖公司毁约给成交价5%得违约金的规则,是拍卖公司单方作出,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未尽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卖方和拍卖公司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现如今卖方和拍卖公司毁约拒绝交付车辆,不仅要承担延迟交付给张某所带来的损失,还应当依法退还张某应得车辆相应的车款。

而车款为多少,可以鉴定的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无法鉴定的,可以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最后,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

卖家和拍卖公司,一方作为具有认知和辨识、控制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专业的公司,理性清楚选择了1元起拍的风险,现如今无故单方面毁约也就罢了,还企图随便给点赔偿糊弄过去,于情于法也说不过去!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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