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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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1、层数要求:
①改建、加建、重建农房不得超过4层;
②新建农房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在总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
2、高度、层数、建筑面积要求:
①首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其它层不得超过4米。
②联户农房不得超过3户,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
③用地面积超出部分鼓励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
④建筑形态采用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鉴于2020年前各镇街的农房管理审批制度已不适应现行政策要求,为进一步统筹规范管理,自2024年6月1日起,对于《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出台前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且在“已批在建、未建农民安居房项目清单”内的农房,废止其农房报建批准文件。
其中已批未建的,一律按照《管理办法》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已批在建的,一律控停并由镇街核查农房建设现状后采取分类处理,对于现状未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按照《管理办法》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对于现状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按现状层数封顶处理。
对于建设完成(以封顶作为建设完成判断标准)的,原农房报建批准文件继续有效,但应尽快完成后续装修、收尾施工,杜绝烂尾情形。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违规抢建的,镇街“两违办”应按照《东莞市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修订)》(东府〔2020〕43号)有关规定,组织对违法建设部分快速拆除。
2、住房困难群体的农房管理要求
无房、简易房、危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应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实际只拥有1处无证宅基地地上旧宅的或不符合相关报建要求(例如空白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权属人无法转移登记(如原登记人已去世)、两规不符等特殊情况)。
经镇街核查情况属实,由镇街人民政府讨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审定后,允许其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的镇街联席会议纪要方式批准使用农房建设用地,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含2层),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如低于30平方米的,允许其建至3层。其农房的建设批准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要求与《工作指引》(附件)一致。住房困难家庭按《管理办法》界定。
3、拆迁置换用地建设的农房管理要求
农村村民因配合征地拆迁等政府工作原因,被拆除旧房后以异地置换方式获得土地,但目前无法报建的,其合理住房需求由镇街安排存量未分配的拆迁安置房、回迁房、农民公寓等予以保障。如上述途径无法解决的,且确需新审批宅基地建房的,由镇街人民政府讨论并报请市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审定后,按省宅基地用地审批和市农民安居房建设审批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其农房的建设批准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办理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要求与《工作指引》(附件)一致。
1年内未开工需重新报批
延期的情形:
1、自《农房建设批准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农房建设施工牌》的,申请人需要按照建设批准手续重新申请《农房建设批准书》;
1年内未开工建设且已办理《农房建设施工牌》的,需要重新申请《农房建设批准书》并按照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手续重新申请《农房建设施工牌》;
2、自《农房建设批准书》核发之日起,1年内已开工建设,但3年内未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的,申请人需要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申请《农房建设施工牌》延期。
及所需资料清单
具体征求意见稿内容及附件
编辑:陈灿荣
校对:李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