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东莞市人社局了解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正式印发,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促进和规范东莞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办法》共分为十章、四十九条,对总体规范,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以及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等做出了规定。
据悉,《办法》中所指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东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创业担保贷款每年放贷总额控制在9亿元以内。
记者从办法中获悉,个人借款人的范围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而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几个条件,一是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二是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三是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借款额度方面,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不含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称“‘捆绑性’贷款”)。
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称“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借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如需了解具体的管理细则,请参阅文件原文:
附: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东府〔2021〕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以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落实资金预算安排,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上级对我市的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补助使用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
第四条 创业担保贷款每年放贷总额控制在9亿元以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三部门按中央、省、市目标任务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需要上调全市放贷总额的,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对放贷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 借款人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个人借款人。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为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各申请人须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企业的股东;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至5目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六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不含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借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捆绑性”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同一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只能享受一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以分公司、经营点等分支机构作为创业主体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八条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或第六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一年期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借款人第1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全额给予贴息。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借款人,第2次、第3次成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在同期一年期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按3:7比例给予贴息。
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担保基金继续提供担保。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所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审核流程如下:
(一)认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提交贷款所需资料。申请贷款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所需资料由经办银行结合本银行业务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明确,经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通过后对外公布。重点扶持对象、“捆绑式”贷款合伙人和小微企业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格资料:
1.重点扶持对象中,属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有关群体定义及证明材料清单参照《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执行;属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应提供认定文件材料;属农民的,应提供户口簿。
2.属“捆绑式”贷款借款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或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3.属小微企业借款人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申请时全体在职职工花名册;
(2)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在职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3)企业申请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资格材料(与本条有关重点扶持对象的资格资料规定要求一致)。
(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具体包括对借款人年龄要求、征信记录、已有贷款情况、具体经营项目真实性、用工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贷款记录、拟贷款金额、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收齐借款人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出具征信调查报告,并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格资料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三)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在收齐经办银行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
(四)经办银行收到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反馈意见后,对审核通过的,应在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如抵押类贷款在规定贷款发放期限内未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借款人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书面向借款人解释不予放贷的原因。
(五)发放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在每月5日前(第5日遇到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周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名单、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信息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当如实、完整、准确提交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未享受且不再申请其他部门贴息政策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创业担保贷款应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小微企业保障正常经营或扩大就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经办银行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公开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请材料要求。
鼓励经办银行聚焦第一还款来源,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探索发放信用贷款。除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外,可拓宽增信种类和方式,通过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保证、抵押、质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担保人担保等方式增信。对以担保基金担保以外方式提供增信的贷款,由经办银行负责尽职调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对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业务探索实行网办、APP指尖办等便民业务措施。对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平台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和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借款人报送相应信息或资料的纸质材料。
第五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
担保基金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运营管理。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20倍。
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贷款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释放出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由经办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无法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规定的3:7比例向经办银行代偿未收回贷款本金的40%及代偿申请时的贷款逾期利息的40%,其中,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本市户籍个人的,代偿镇(街道、园区)为其申请贷款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非本市户籍个人或者属于小微企业的,代偿镇(街道、园区)为其申请贷款时的登记注册主体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余下未收回的贷款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获得代偿款项后,经办银行仍应通过法律程序等积极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及利息,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与经办银行按4:6的代偿比例分别受偿,并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分别与市财政及经办银行结算。
第十八条 因经办银行未充分履行本办法相关职责规定,导致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坏账,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不予代偿。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还款率(当年累计逾期还款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逾期还款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个人借款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无需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供反担保。
第六章 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二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季度结算,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每个季度初对上季度经审核通过的贴息名单进行贴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还款时间给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及借款人要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要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贷款金额及具体贴息金额等。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由经办银行退回获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及利息,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贷款期间,借款人的经营项目主体发生信息变更、停止营业、注销、被吊销情形的,借款人应在发生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主动报告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收到借款人报告或发现借款人相关变更情况后10个自然日内,需将相关变更资料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贴息。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继续贴息。借款人未按时向经办银行报告创业主体变更情况的,自相关情况发生当月起停止贴息,由经办银行退回获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及利息。
小微企业借款人发生企业主体停止营业、注销、被吊销情形的,自发生当月起停止贴息。
个人借款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经办银行报告经营项目主体停止营业、注销、被吊销或不再担任创业主体有效登记注册证上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者等),如个人借款人无其他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则自发生上述情形的当月起,再给予不超过6个月贴息作为还款缓冲期;期满后,不再给予贴息,由经办银行依法收回贷款及逾期利息。
停止贴息后产生的贷款利息,或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规定的3:7比例分担。其中,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本市户籍个人的,由其申请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分担贴息资金;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为非本市户籍个人或者属于小微企业的,由其申请时经营项目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分担贴息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与经办银行结算,市财政再按分担比例与镇(街道、园区)财政结算。
第七章 经办银行
第二十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最多不超过9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外公布。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经办银行,可继续作为经办银行直至原约定期满。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年度放贷额度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经办银行年度放贷额度按公开招标评审得分排名分配,共分三档,每档经办银行3家。第一档经办银行总放贷额度占全市当年放贷额度的50%,第二档经办银行总放贷额度占全市当年放贷额度的30%,第三档经办银行总放贷额度占全市当年放贷额度的20%的比例分配,同一档位经办银行的额度平均分配至各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不足9家的,全市未分配的年度放贷额度由现有资格的经办银行平均分配。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在完成年度放贷额度后,可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额度调整申请。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统筹考虑各经办银行额度使用情况后,可在全市年度放贷总额度内对经办银行的年度放贷额度进行调剂,并将调剂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三十条 每年1月15日前,满额完成上年度放贷额度并且放贷量为本档次第一的经办银行可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档次调整申请。如其上一档次放贷量排名末位的经办银行年度额度完成量不足80%,即可顶替上一档次放贷量排名末位经办银行位置,被顶替的经办银行放贷额度自动降一档次。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在每年度上半年未能完成当年放贷额度50%的,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及时通知银行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15个自然日内,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将整改情况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有权取消经办银行资格。
经办银行连续2年未能完成年度放贷额度60%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取消经办银行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
第三十二条 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创业担保贷款逾期、呆坏账情况可不纳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绩效考核和经办银行内部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机构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宣传发动、贷款流程办理、贷后监管以及其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十四条 年度放贷量排名居全市前50%的经办银行,可按其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的0.5%获得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第一名最高不超过40万元,第二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四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章 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宣传,定期沟通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要联合建立创业担保贷款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使用管理规范性、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坏账代偿资金以及上级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坏账代偿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镇(街道、园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负担的贴息资金和坏账代偿资金。
第三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承办明确借款人资质审核细则,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标识;接收贴息资金申请,做好审核和提请拨款工作;担保基金的运营管理,在经办银行设立担保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会同经办银行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到期,借款人不按期还款的,与经办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负责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统计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共享,督促指导经办银行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要求,建立健全征信数据报送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指导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 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追偿和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等工作;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和加快贷款审批时限,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贷后管理,跟进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是否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要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催收追偿,及时通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经办银行应当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报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情况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经办银行应当定期对创业担保贷款涉及的经营项目进行跟踪,每年须对全部经营项目进行至少一次实地检查,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将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保险、股票、房产等非创业、企业经营用途的,视为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情形,一经查实,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多发错发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经办银行退回多发错发的贴息资金,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利息。
第四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虚报、冒领、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办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办理、审批、分配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骗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经办银行资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贷款贴息和坏账资金的分担办法按原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四十六条 经办银行被取消经办资格的,从取消经办资格之日(含当日)起不得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取消经办资格之日(不含当日)前已发放的符合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继续按规定执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第四十七条 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资金分担比例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记者】龚名扬
【作者】 龚名扬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