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东府办函〔2024〕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为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项目启动时起草单位应提请市政府成立由项目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起草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相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立法过程中重大事项和意见的研究与协调,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立法工作结束后,相关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自行终止。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起草工作方案,组织精干力量,确定专人负责,明确起草进度,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调,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切实提高规章起草质量。
三、严格计划管理
各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要求,落实规章立法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市司法局原则上不予审查,不提请市政府审议。纳入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原则上必须在2024年度内提请审议,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纳入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预备项目要积极推进,加强调研,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待条件成熟即启动起草工作。各起草单位要明确每个项目的牵头人和联系人,适时向市司法局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督促落实
各起草单位要增强规章立法计划的严肃性,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规章立法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8日
附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
一、制定项目(2件)及起草责任单位
(一)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市生态环境局)
(二)东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市妇联)
二、预备项目(5件)及起草责任单位
(一)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市市场监管局)
(二)东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东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市生态环境局)
(五)东莞市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适时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专项清理的工作要求,适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市政府规章。
(二)根据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关于我市规章的备案审查情况,适时修改相关市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