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转卖菜赚14元被罚10万

福建福州,一男子帮邻居卖了70斤芹菜、仅赚了14元。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芹菜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后,男子却被市监局罚款5万元。男子因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故又被市监局加罚了5万元。事后市监局因男子还没有缴纳罚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却两次驳回市监局的申请。

男子转卖菜赚14元被罚10万

(来源:央视网、福建福州中院)

男子张某在当地批发市场务工。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前往批发市场上班时,路过邻居王大妈家的菜园。王大妈当时在菜园里整理刚采摘的芹菜。

得知张某是要回批发市场上班后,王大妈主动询问张某要不要带点芹菜到批发市场卖。当时张某的想法是反正都要去批发市场上班,顺便帮邻居一个忙,且自己也能赚点差价,于是答应了王大妈的请求。

随后张某以1.75元每斤的价格从王大妈处买走了70斤的芹菜。为此,张某支付给王大妈122.5元。

来到批发市场后,张某就将每斤的价格抬高了0.2元。即张某以1.95元每斤的价格,将70斤芹菜卖给在批发市场做蔬菜生意的商贩,因此张某赚了14元。

收购张某的芹菜不久后,附近一超市到批发市场采购蔬菜时,将张某卖给商贩的芹菜全部买完。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地市监局在对超市所销售的蔬菜进行抽检时,结果却发现王大妈种植的芹菜农药残留超标,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10万元罚款;

据此,市监局对张某立案调查,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拿到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张某当场傻眼了。但其认为只要不缴纳罚款就不会有多大事。因此,张某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告上法庭。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也就是说,对于行政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正确做法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否则,行政罚款就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但上限不会超过罚款数额。

因此,市监局在累计超过罚款数额后,又对张某作出加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市监局又因张某没有履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换而言之,张某顺路帮邻居王大妈卖了70斤菜、赚了14元,不仅钱被市监局没收,还被罚款10万元。

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市监局的诉求么?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配合市监局的调查,并已经在第一时间说出货源,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后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酌情不予处罚。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张某并非职业菜贩、且是首次违法、仅获利14元,属于上述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故可不予行政处罚。

最后,虽然市监局对张某行为的处罚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行政处罚应当要遵循处罚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裁定后,市监局不服并提出复议申请,但二审法院也是裁定驳回市监局的复议申请,即二审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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