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某雷克萨斯4S店,一男子交了5万元定金,与4S店签订了合同,以9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不料,客服经理要求男子再加10万元服务费,才能拿到车。面对记者的采访,客服经理却嚣张的说,不允许拍照,否则就不谈了,法律见。面对商务局和市监局的执法人员,客服经理也是笑嘻嘻的说,你们立案吧,我们鉴定一下。全然不将执法人员当回事。
(案例来源:蓬勃新闻)
王先生很是郁闷,因为他早上刚刚签好了合同,4S店竟然变卦了,要他多交10万元服务费,否则就拿不到车,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王先生在某雷克萨斯4S店看中了一款新型的GX550车型。当时王先生与销售谈好了价格,这款车的价格为931873元。
王先生与4S店签订了购车意向书,王先生当场交了5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该车为特殊配车,定金不退不换,王先生在5月10号前可以拿到车。
王先生很高兴,终于购买到了心仪的这款车型,不料下午就接到了销售的电话。
销售一开口就要求王先生加价10万元,王先生问这10万元是什么费用?销售说,是增值费用,如果王先生不多交10万元,王先生拿不到车。
王先生心想这不是坑人吗?表示不同意。销售就挂断了电话。
王先生以为有合约在手,自己的购车权益有保障,想不到4S店竟然会变卦,很快就将王先生的5万元定金退回来了。
这明显是不肯将车卖给王先生。王先生多次来到这家4S店讨要说法,可都被拒之门外。
无奈之下的王先生只好求助媒体记者。记者跟随王先生来到了这家4S店,接待他们的是这家4S店的女客户经理。
客户经理不承认王先生这份合约,认为是销售单独签订的,与4S店无关。
记者反问道,难道销售不代表4S店吗?客服经理说他不懂政策,必须交10万元增值服务费。
这名客服经理还说这只是意向书,又不是合约,况且需要双方同意,现在我们4S店不想卖了就不卖。
看到记者站在王先生这边,而且摄像头又对着客户经理拍摄,客服经理发飙了,说能不能不拍照。
在得到了否定的回答后,客户经理很是生气了,站起来说,那我们不谈了,法律见。
就算有记者在场,这家雷克萨斯4S店,一点也不惧怕,不惧怕舆论的监督,不惧怕舆论的风波。
记者又找来了商务局和市监局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这家雷克萨斯4S店,为王先生维权。
可是,这名女性客户经理一点也不怵,还笑嘻嘻的对商务局和市监局的执法人员说,我们在税务上有备案,是合法的。
市监局的执法人员语气严肃的说,每一笔钱都需要交税,但并不代表收这笔钱就是合法的。
市监局执法人员说,4S店就是临时加价,可客服经理却辩驳的说,这是增值服务费。市监局执法人员又说,那你真增值了什么服务呢,你能够提供明细吗?客户经理又说,我们还没制定好。
看到客户经理这样一副无奈的嘴脸,市监局执法人员也是很愤怒,说如果你再这样胡搅蛮缠,那么我们要对你们进行处罚。
你以为这名女性客户经理会害怕吗?她一点也不怵,而且还笑嘻嘻的说,那你们就立案吧,我们要鉴定一下,然后起身离开了。
真的是太嚣张了,完全不把消费者和执法人员放在眼里,到底是谁给了这家雷克萨斯4S店勇气呢?难道是梁静茹吗?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4S店临时加价,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4S店与王先生签订了购车意向书,但4S店出尔反尔,临时加价10万元。那到底是谁给了它勇气呢?可能店大欺客,可能它的车型供不应求吧。
这家4S店显然是违背了诚信原则,但是它一点也不怕,也许它不愁车卖不掉吧。
2、4S店违约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虽然女性客户经理否认,这份意向书就是合约,但它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4S店就应当履行约定。
现在4S店违约了,那就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4S店涉嫌欺诈,侵犯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本来说好的是93万多元的车款,现在临时加价10万元,4S店价格明显不合理,侵犯了作为消费者的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
4、4S店涉嫌欺诈,王先生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费用的三倍。
4S店欺骗王先生,出尔反尔,王先生可以要求4S店退一赔三,追究4S店的法律赔偿责任。(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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