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前夫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小煜与小琦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小琦说,婚内小煜动辄对她打骂,本以为离婚后可以逃脱家暴的阴影,没想到小煜在离婚后更是多次到自己单位无故吵闹,甚至到自己的住处纠缠不休。小琦被迫多次报警求助,但想到既然已经离婚了,小琦实在不愿继续和小煜纠缠,怕在派出所立案后小煜会变本加厉找她麻烦,便接受了调解。

女子被前夫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离婚后半年有余,某天晚上,小煜酒后再次前往小琦住处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满出狱的小煜怒火未消,又经常打电话纠缠小琦,还时不时跟踪殴打她,小琦再次报警,后双方达成调解,小煜出具《调解书》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之后两个月不到,小煜又开始跟踪小琦,甚至不顾警方警告再次上门抢走小琦的手机,小琦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庭经审理认为,小煜的暴力行为对小琦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伤害,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小琦所面临情形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小琦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小煜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小琦及其亲属以及限制小煜进入小琦的住所,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及适用范围,终止恋爱关系或者是离婚之后的双方当事人在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违法,对其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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