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江苏一高校学生在食堂做不雅动作,网友评论也太不把正在吃饭的人当回事儿了!
江苏宿迁,网传一对男女高校学生在宿迁学院食堂里,趁着他人不备,直接亲热起来,尺度之大,让人为之脸红。
视频中,两人坐在食堂最角落的位置,起初两人只是正常交流,可接下来“画风”却逐渐走偏,只见男生将女生举起来,坐在自己的腿上,接下来就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一幕。
虽然两人动作不大,也用羽绒服进行了遮挡,但他们的奇怪行为还是引起了旁人的注意。甚至被不同桌的同学,通过不同角度进行拍摄。
有疑似知情网友表示:看了视频了,那女的裤子都没穿,都看到腿了。然后还拉了一下衣服……
目前,宿迁学院工作人员表示:昨天已经开始处理这个事情了,但是看着不是我们学校,那个环境不是我们学校……
对此,不少网友纷纷调侃:这种“大学”跟技校也差不了多少!
这就是下一代,一点羞耻感都没有,四书五经得学呀!
现在的学生真的没法说,特别是养女儿的父母,不是一般的操心……
羞耻之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底线,如果连这个都没有了,那就很危险了!
还有不少网友呼吁:女孩一定要好好珍惜自己,自尊,自爱,保护好自己。
起码找个没人的地方,这些事不可广而告之,有辱斯文。
大庭广众能够如此,真是胆大包天,令人窒息!发指!
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看这件事情?
第一,不管不雅视频事情是否发生在学校,也不管涉事人员是否属于高校学生,单纯就在学校食堂发生不雅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首先,《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其次,虽然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高校学生作为成年男女,自愿在公共场所当众发生不雅行为,并不涉及强制胁迫等,因此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就难说了,譬如公安机关会告诉你,由于不雅行为引发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破坏公共秩序,继而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那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而在本事件中,不管这对男女基于什么样的动机,在食堂这种公众场合发生不雅动作的引发,旁边学生围观的,显然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
此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第二,还有不少网友呼吁:将他人的私密行为拍摄并上传网络者更应受到谴责及处罚?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实,在我国确实是旗帜鲜明,保护个人隐私。但是,在本事件中这对男女在食堂内发生不雅动作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还值得商榷!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隐私不仅包括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还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同时,《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个人隐私首先是在私密空间,其次要处理好个人隐私与公众监督之间的关系!本事件中,这对男女不顾礼义廉耻在公众场合发生不雅动作,本身有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人拍视频了,更多的应该评价为是热心网友公众监督,不应该上岗上线认为侵犯他的隐私。
第三,从涉事学校回应的情况来看,不排除别有用心人员在刻意制造话题,故意剪辑,从而在互联网上传播这种行为也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并且,从更严重的角度来讲,根据相关刑事立案标准,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300~600人次以上的,依法就应当刑事立案调查,已经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也就是说,如果就像某些网友所说的,当事男女真的存在不雅动作,且尺度较大,那么这些视频就属于淫秽视频的范畴,涉事人员(需要提醒的是,除了这对涉事男女之外,参与制作或者传播的相关人员)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青年学生来说,就像某些网友呼吁的,成才不成才不要紧,首先要成人,要形成良好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