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据介绍,原《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26日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市发改局开展了《细则》修订完善工作。新的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本次修订内容不涉及制定、调整我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对市民出行用车成本等方面不受影响。”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表明,新《细则》明确政府定价范围和推行差异化收费政策。东莞市停车设施按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强调制定、调整停车收费应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综合考虑不同停车设施条件因素制定差别化收费,优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计费方式、停车设施免费时限等规定。
《细则》规范了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和监管措施,要求停车设施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规定通过全市统一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停车相关信息;市民遵循“有偿使用、用者自付”的原则支付停车费,培养市民停车缴费习惯;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收费标价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细则》要求,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鼓励推行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鼓励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
同时,《细则》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根据这一规定,东莞对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的《细则》缩小了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停车设施,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可通过建设成本、市场化竞争等方式实行自行定价,无须再报审批或受政府指导价上限管制,并优化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场计费方式及免费时限。
也就是说,市场调节价方面,虽然《细则》建议免费时长不少于15分钟,但相关停车设施做好明码标价,都是合法的。
南方+记者 欧雅琴
【作者】 欧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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