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流浪猫绊倒 投喂者赔24万

3月19日,“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一事冲上热搜,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一名男子吴某与同事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踩到猫肚子上致摔倒,构成十级伤残。吴某于是将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和流浪猫投喂者起诉到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流浪猫投喂者被判赔原告24万余元,羽毛球馆所属公司对投喂者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打羽毛球时踩到猫肚子致摔倒受伤

吴某称,2023年4月20日,原告与同事一同至被告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在后场准备跳起接球扣杀,落地时右脚踩到了猫肚子上,致摔倒受伤。后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双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

经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肖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场馆中的猫由肖某饲养。原告认为,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是收费的,其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肖某是猫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原告所受伤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猫不是其饲养 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

某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原告是在单位组织下进入其场馆打羽毛球,但现场并没有猫,也没有看到原告是踩到猫以后受伤。猫是很灵敏的动物,很难相信原告会踩到猫。对原告的受伤原因存疑,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诉请,医疗费中仅认可原告伤后在医院发生的费用487元,其在其他医院就诊的费用属于扩大损失,不排除原告因其他因素受伤;律师费和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依鉴定结论所产生的费用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过高。此外,即便原告所述属实,其进行体育运动本身也负有注意义务,且其是在单位组织打羽毛球的过程中受伤,应当算是工伤,适用填平原则。

肖某称,其系某公司的员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受伤和猫有关。原告所述的猫也并非其饲养,即便有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此外,原告因剧烈运动产生的身体损害本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2023年4月,原告与同事一同至被告某公司经营的羽毛球馆打羽毛球。原告于球馆4号场地在回接对方打过来的羽毛球时因故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后经过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因意外受伤致右胫腓骨下端内踝、后踝骨折、断端明显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经手术内固定等治疗。目前后遗右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有否受伤的问题,一方面,同在现场打羽毛球的证人均陈述,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受伤,原告提供的病历卡在时间上也与原告受伤的时间段相吻合,两者相互印证,且事发后第一时间某某公司也未对原告受伤这一事实提出异议。故可以确认原告受伤是在打羽毛球过程中。现场的直接目击证人,均证明原告是由打球过程中踩到猫而摔倒受伤。

事发以后,某公司的员工在微信聊天陈述到“这个猫是球馆一个工作人员看着可怜收养的流浪猫”“因为那个猫应该没有跑到场地里面,只是在。……但正好就被它碰到了,还伤得那么重”。说明事发现场确实有猫存在。肖某在原告妻子堂弟李某的电话中承认“这个猫是我养的”,这与某公司提供的证人林某的证词相印证。说明肖某确实有养猫。依查明的事实,猫为肖某饲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肖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某公司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对所经营的场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打羽毛球过程中于运动场所踩到猫而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赔偿吴某24万余元,某公司对肖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追偿。

法律人士说法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该案在网上引发了大量讨论,有的网友表示判决合理,如果真喜欢猫就带回家好好喂养;有的网友则担心以后会不会导致不敢去喂流浪猫了;也有网友表示,爱心也会带来责任,如何能关心小动物又避免不必要的责任需要思考周全。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投喂流浪猫是否应该担责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仅仅是偶尔投喂,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若长期、经常性投喂,则会被视为“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流浪猫无主人,投喂人的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致使流浪猫产生心理及行为依赖,并活跃于这一特定场所,增加了此类场所内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的风险,某种程度上,投喂行为已经间接成为一种事实的豢养行为,可以理解为“饲养人”或“管理人”。

赵良善表示,一旦投喂人被认定为“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此案也折射出羽毛球馆疏于管理,未及时制止他人投喂、未及时管理好流浪猫。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该案投喂人被判侵权责任的原因主要是基于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当流浪猫等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和侵权时,其长期投喂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投喂者的行为使得流浪猫等动物在公共场所聚集,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从而增加了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投喂者的这种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实际饲养行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羽毛球馆踩到猫摔倒的案例中,羽毛球馆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羽毛球馆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防止流浪动物进入场馆,或者在发现流浪动物后及时采取了措施,那么羽毛球馆可能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流浪动物进入场馆并造成了他人损害,那么羽毛球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羽毛球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判决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经常投喂的猫狗伤人后是否会被认定为饲养人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投喂者仅仅是偶尔投喂,没有与动物形成实际的饲养关系,那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饲养人。但如果投喂者长期投喂,形成了固定的食物来源和栖息地,使得动物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饲养人,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在马路等公共场所被猫狗等流浪动物咬伤或者绊倒,可以向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承担补充责任。在密闭的有明确管理者的公共场合,如果被流浪动物咬伤或绊倒,同样可以向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无法找到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可以要求该密闭场所的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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