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为深入落实国家“双减”政策,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近日,东莞市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一、东莞市苍*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招收中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23年版)第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47850元。
二、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行为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或民非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多间补习室进行教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东莞市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25760元。
三、东莞虎门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艺术类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9456元。
四、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和营业执照或民非登记的情况下,招聘临时人员,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7592元。
五、东莞市沙田学*文化中心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
六、东莞市塘厦鸿*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艺术类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处罚款人民币4752元。
东莞市教育局表示,接下来将持续强化校外违规培训惩处、通报力度,全面规范东莞市校外培训行业。同时,教育局也提醒家长,尊重小孩成长规律,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跟风、攀比,自觉抵制超标、超前的违规培训活动,不盲目给孩子报班参加校外培训,不参加各种变相违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如需为孩子报读校外培训机构,要做到“三必须”“三不要”(必须选择有证机构、必须留意培训时间、必须妥善保管单据;不要向无证机构缴纳任何费用、不要贪图优惠缴纳大额培训费用、不要听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