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下午,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南都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突出东莞特色,在法治框架下创新物业管理相关制度,其中就包括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条例》还明确,对于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及时更新信息等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将为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图源:东莞日报
创新推出具有东莞特色物业管理制度
据东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闵斌介绍,《条例》于2023年12月29日由东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2024年3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吸纳先进经验,突出东莞特色,着力回应群众关切,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治框架下创新物业管理相关制度。
关于制定《条例》的背景,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文群介绍称,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发展迅速,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小单元,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切入点,东莞迫切需要根据人口结构、经济结构、住房结构等特点,在立法工作中细化、补充上位法相关规定,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为进一步提高东莞物业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因此,2022年4月,东莞启动了《条例》的制定工作。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安良表示,东莞市住建局将全力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配套准备,包括制定与《条例》配套的物业管理政策文件,不断健全物业管理服务的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推动各部门依法履职,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探索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推广使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电子投票平台和“小区重大事项”网上公告平台,为物业小区议事决策提供便利。
刘安良还称,接下来,东莞市住建局将会同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条例》规定得到贯彻执行、落地见效,为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会上,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还就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一项创新的制度。赵文群就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职责、成员构成和相关工作要求等作了介绍。据悉,《条例》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兼顾东莞行政架构和人力物力资源情况,创设了具有东莞特色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
记者了解到,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依法决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应当在十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两年内,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
在成员构成方面,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保障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
就《条例》对物业管理规范化制度设计,以及如何保障业主对自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问题,刘安良作了回应。
他表示,《条例》分别在选聘物业服务人、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义务、信用管理、物业退出和交接,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物业服务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和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合同履行情况;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等情况。同时,规定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答复。
《条例》还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及时更新信息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方面规范小区停车问题
在市民较为关注的小区停车问题上,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与租赁管理科科长、四级调研员曾瑞琼介绍称,为了规范停车,《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在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以及权属。
同时,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方案,明确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对于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另外,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市物业信息系统公开上一年度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处罚。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科长冯丽娟还对《条例》在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方面的规定作了介绍。据介绍,在《条例》的总则中明确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同时,将党建引领落实到物业管理的具体事项之中,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环节、业主委员会缺位等三种情况下,突出强化了党建在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组织选举产生和运行中的引领作用。
采写:南都记者 黄慧萍 通讯员 东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