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显示,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谷涌经联社”)因在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中存在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等原因被处罚,罚款金额达80.771万元。
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东莞万江谷涌经联社被罚80万元
公示内容显示,2023年7月23日10时15分许,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区莞穗路万江段184号的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13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894,185.84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从公示内容来看,谷涌经联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从2021年11月开始,将万江街道谷涌社区莞穗路万江段184号的厂房出租给庾浩良用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至2023年7月共计获取违法所得租金收入人民币262570元。
同时,谷涌经联社未落实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将涉事厂房出租给庾浩良用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发现涉事厂房内部设置员工宿舍和饭堂。
据了解,谷涌经联社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上述法规皆围绕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还指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将处以罚款。
此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已明确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
南都记者了解到,此次谷涌经联社被罚款正是基于此前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中其所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7月25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的《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厂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2023年7月23日10时15分许,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社区莞穗路万江段184号的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130平方米,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894,185.84元。
《报告》在界定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时,除了对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广州新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外,还指出了谷涌经联社作为起火建筑物权属方、出租方的相关责任。
具体而言,《报告》对谷涌经联社作为起火建筑物的权属方及出租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尽阐述。一是未办理报建手续,违法建设厂房,历年来未制止承租单位违章搭建破坏防火间距的行为,未督促承租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二是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将建筑物出租给庾浩良用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巨力公司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发现该建筑物内部设置员工宿舍和饭堂。以上行为均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直接关联到此次罚款公示中所列的违法内容。
《报告》还指出,谷涌经联社的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不落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 曾奕静 实习生 蔡莉莉